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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3-0007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12-22 08:18:39.0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及供应链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22〕33号
发布日期:2023-01-05 08:18:39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otesonboard.com   2023-01-05 08:18:3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及供应链企业管理办法》已经第九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2日
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及供应链企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牧原供应链企业管理,推动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农牧装备孵化园(以下简称园区)规范发展,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内乡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54号和〔2020〕17号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牧原集团提供轻资产注册在内乡的白名单企业,如销售公司、建筑分公司、总部法人企业、独立法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等,以及新入驻农牧装备产业园和农牧装备孵化园的牧原供应链生产经营型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中心、牧原集团和县产投公司成立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共同对园区进行运营和管理。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第四条 管委会职能
(一)负责园区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入驻企业的考察、对接和签约,对入驻企业从前期办理手续到建成投产各个环节搞好全程跟踪服务;
(三)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审核、入驻、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县职能部门做好园区内企业环保、安全、社保、稳定、党建和统计等工作,维护园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产业导向;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综合企业使用的基础部分固定资产和企业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省市县确定的标准;
(四)注册地必须为内乡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团队;
(六)符合上述条款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园: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和牧原集团合作紧密,为牧原集团优秀供应商企业;
3、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年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企业、县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回创企业等。
第六条 企业入园程序
(一)拟入园企业在符合入驻条件的前提下,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厂房需求等相关材料;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考察考核,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入园后,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专人提供一站式服务;由发改、市场监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各类审批、证照等手续。
(二)拟入园企业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管委会提交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立项批复、环评批复和安评批复等材料复印件,经批复后方可入园。
(三)管委会出具入园批复,明确相关事宜,协助办理企业入园后相关业务。
(四)入园企业要与产投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在享受合同约定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配合产投公司做好园区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生产,照章纳税,达到环保、安全、社保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
(二)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三)入园企业要自觉服从管委会的各项管理,定期如实向管委会上报生产经营相关经济数据和各类信息。
(四)不经县产投公司同意,入园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
(五)入园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
(六)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及所用厂房负有保护责任,如损坏公共设施,由产投公司监督企业委托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七)管委会为县政府成立的园区专门服务管理机构,未经管委会同意并安排人员陪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检查、收费和从事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考核管理
管委会对园区内企业使行日常动态管理,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基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考核对象为园区内所有企业(含注册地在园区的总部迁入企业);
(二)以企业年纳税情况、综合运营情况和牧原集团年度供应商评估情况三方面为基础分值,满分100分,分别占总分值的70%、15%、15%。另设奖罚项。(附考评细则)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依据考评结果评出企业等级,不合格企业按奖惩办法执行。
(四)考核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依据考评细则对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奖惩
(一)经管委会批复的入园企业,牧原集团根据企业投资、产值、税收、产品质量、创新等因素,经年度考核可授予“优秀供应商”、“核心供应商”、“战略供应商”等荣誉称号,按照牧原集团年度总需求量的10%、30%、50%签订合作协议,并依据牧原集团战略供应商管理办法给与现金结算奖励(战略供应商结算周期≤30天,核心供应商结算周期≤60天,优秀供应商结算周期≤90天)。
(二)管委会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亮牌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酌情减少订单份额:
1、不服从管委会管理,有不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不按时报送信息等不履行企业义务和责任行为的;
2、有拖欠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等现象,以及不依法纳税、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内部管理不善,不能正常运营的。
(三)管委会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清退出园区处理:
1、企业取得厂房后,不按时开工建设、不按时投产达产的、无正当理由闲置超过2个月的;
2、发生环保、安全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
3、入园企业接收牧原集团的订单,不在园区内完成生产的;
4、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第三项要求的;
5、年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园区建设由县产投公司承担,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建设标准由管委会与入驻企业对接沟通,最大限度满足入驻方需求。
第十一条
(一)对落地内乡的牧原供应链企业实行白名单制,凡进入白名单的企业按不同类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在内乡新注册的销售公司和建筑分公司:前三年年综合税收在300万元以下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年综合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补,后两年减半,期限五年。
2、注册地新迁入内乡或新注册的总部法人企业和独立法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年综合纳税10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前三年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补,后两年减半,期限五年。
3、新入驻农牧装备产业园或孵化园的生产经营型企业:房租按实际使用统一建设的厂房(8元/平方米×企业实际使用面积×12月,例如:A企业厂房实际使用面积1000平米,则厂房租金为8×1000×12=96000元)和办公、宿舍(10元/平方米×企业实际使用面积×12月,例如:A企业办公、宿舍实际使用总面积200平米,则办公、宿舍租金为10×200×12=24000元)面积计算(租赁价格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同时也作为县级纳税贡献基数使用,超基数部分前三年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补,后两年减半,期限五年。(由政府出资租赁社会厂房供企业使用的,参照此政策)。达到县级纳税贡献基数的免房租,达到县级纳税贡献基数一半的房租减半,达到县级纳税贡献基数一半以下的全额收取房租或限期退出园区。
4、注册地已经在内乡的原有牧原供应链企业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不变,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确定。
5、独立用地和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投资强度和纳税强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政策。
6、凡是落户内乡的牧原供应链企业,在内乡工作、生活的所有人员均享受内乡居民的同等合法权益,包括且不限于社保、医保、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引进激励措施按市“诸葛英才”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二)落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政府实行优惠政策每半年兑付一次,并逐步缩短兑付周期。也可由牧原集团先行计算兑付,政府每半年统一对牧原集团进行结算,相关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议定。
(三)政府设立农牧装备供应链产业基金,用于兑现上述奖补政策;三年内每年度按照白名单企业纳税地方留成的70%,安排专项预算支出,作为该基金的主要来源,并由县政府和牧原集团共同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评等工作。
(四)在财政体制上,所有白名单企业纳税服务机构统一确定为县城区税务分局,税收统一纳入县本级预算收入范围。如果县域内原有存量企业纳税在乡镇的,则依旧归乡镇财政管理,优惠政策由县财政统一核算后,乡镇负责兑现。因注册地变更,由乡镇转入县本级的,县乡财政结算时,保留原乡镇既得收入基数。
(五)轻资产入驻的白名单企业,如销售公司、建筑分公司等,企业注册登记地址均暂定为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便利化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 牧原集团给予账期最短的政策支持,并依据合作情况及企业需求,借助政府资源及银行优势,匹配最佳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由牧原集团提供相关凭证,结合县域银企实现供应链金融服务),具体工作由牧原集团供应链金融团队负责(凡入驻企业,优先进入牧原集团采购白名单系统,并享受当地银行一定的基础授信,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安排专班专人一对一服务,借助预付款、应收账款融资工具,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凡是落户园区的牧原供应链企业,在内乡工作、生活的所有人员均享受内乡居民的同等合法权益,包括且不限于社保、医保、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引进激励措施按市“诸葛英才”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引进500强企业、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等重大招商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推进方案和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设立农牧装备供应链产业基金,用于兑现各项奖补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并按会议纪要或所签订的协议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
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三年内每年度按照白名单企业纳税地方留成的70%,安排专项预算支出,作为该基金的主要来源,三年后基金资金来源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基金用途
(一)对于因急于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经评估后依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招商项目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用于兑现本办法议定的牧原集团供应链企业奖补政策。
(四)用于支付其它奖补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违背之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农牧装备产业园企业考核细则
附 件
农牧装备产业园企业考核细则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
税收 (70分) | 亩税收和产值 (70分) | 年亩税收达到县开发区相关要求为满分,不足的按比例打分。 |
综合运营(15分) | 正常营业率(5分) | 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办公时间,出勤率不足酌情扣去相应分数。 |
日常办公人数(5分) | 鼓励企业新增就业人数,每十平米办公人数不足1人的酌情扣分。 | |
完善企业财务报表及统计报表(5人) | 企业应每月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有延迟或有瑕疵的,按情况扣分。 | |
牧原集团供应商评估(15分) | 园区活动配合 参与度(5分) | 企业应配合园区管理,积极参与园区举办的各种活动,根据企业参与度打分。 |
创新研发(5分) | 积极响应牧原集团需求,研发设计新产品。 | |
资金支持(5分) | 积极参与牧原集团相关供应链金融业务。 | |
其他 | 奖分项 | 获得年度特殊贡献奖励(市级、县级、园区等),酌情奖励一定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 |
扣分项 | 有工商税务处罚、消费者投诉、会议室违规使用、与客户发生纠纷等现象发生的,酌情给予扣分处罚,累计不超过10分。 | |
备注 | 评估内容可根据运营情况增加或减少。 |
解读地址:http://www.notesonboard.com/2022/1205/56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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